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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建設綠色礦山的實施意見》 (國土資規〔2017〕4號) 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綠色礦山建設方案的通知》(內政發〔2017〕111號)精神,經各盟市國土資源部門推薦核實,現將內蒙古自治區36家2018年度綠色礦山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予以公示:
一、關于自評估
擬建自治區級綠色礦山應在企業完成綠色礦山建設任務后,自行編寫自評估報告,并向礦山所在地旗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交自評報告。礦山企業對自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二、關于第三方現場核查
收到企業自評估報告后,由旗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采用公開、公平、公正方式,原則上從自治區綠色礦山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錄庫中隨機確定第三方評估機構,并委托該機構開展現場核查、評估。
三、關于評估專家組
(一)評估專家組組成。評估專家組由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專家應具備副高及以上技術職稱,且在采礦、水土保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環境評價、生態修復等方面具有技術專長,其中,評估專家組組長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在職專家擔任。
(二)評估專家要求。
職業道德要求: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業規范的規定;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秉持公共服務意識;敬業盡職、勤勉謹慎、誠信執業。
工作要求:評估專家對第三方評估機構負責,對相關評估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得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項目合同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不得簽署虛假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與礦山企業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專家應當回避;對核查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公示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如對公示內容有異議,請在公示期內與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聯系。
附表:2018年度綠色礦山第三方核查評估機構名單
聯系人:高宏,聯系電話:0471-4215790
2018年9月14日